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 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
实施方案
为加快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扎实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纵深推进“技能四川”行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完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用人单位中建立由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一)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至2024年底,力争实现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省属国企全覆盖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地方国企达到50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优质民企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实施分类考评、分级考核体系。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支持企业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按照规定广泛开展定级考评、直接认定和以赛代评等多元评价。至2026年底,省属国企、地方国企和已备案的大型优质民企等单位内部技能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要分别达到95%、85%、75%以上。
(三)有序实施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管理和服务。优先在全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评聘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2024年至2027年,全省总计评定首席技师达100名、特级技师达1000名。健全高技能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三、实施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拟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优先在全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实施。
(二)人员范围。实施单位所有技能工作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单位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在岗职工等,鼓励支持从事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职业(工种)范围。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均可参加,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与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技能类职业(工种)优先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加快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参加“新八级工”制度建设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明确评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备案通过后按规定开展技能评价。
(二)建立“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工种)特点,技术技能发展的实际水平,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健全“新八级工”相关制度体系。用人单位要以“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附件1)为依据,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建立适应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新八级工”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并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要求纳入其中,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贡献等为导向,自主细化和完善“新八级工”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按规定报备后实施。同步健全“新八级工”聘期管理、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实行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等。其中,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轮岗锻炼、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本单位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将学徒工等级纳入企业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完成所有培训学时或满足评价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五)广泛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制定定级考评和直接认定的操作细则,面向本单位职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级考评可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开展,可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支持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依据直接认定工作指引(附件2)细化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六)有序实施特级技师评聘。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技能等级和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特级技师的评聘不是职业技能等级的普遍晋升,用人单位要在广泛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基础上,依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推荐名额和评定条件(附件3,下同)细化制定本单位特级技师初评和拟聘用工作方案,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初评工作方案应明确初评条件、初评方式、时间安排;拟聘用方案应明确管理期目标任务、薪酬待遇配套措施等具体规定。初评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综合评议、业绩量化考核等形式进行。初评推荐名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综评、公示、核准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颁发证书、任职聘用。
(七)有序实施首席技师评聘。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特别优秀的也可以从高级技师中产生。已备案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可有序实施首席技师评聘。用人单位依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评定条件和本单位特级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情况,确定本单位首席技师推荐名单和拟聘用工作方案。拟聘用方案应明确管理期目标任务、薪酬待遇配套措施等具体规定。推荐名单和拟聘用工作方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综评、公示、核准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颁发证书、任职聘用。
(八)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管理。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三年管理期制度,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所在单位要细化明确其职责,设置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国家和省人才计划的推荐对象。建立退出机制,对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评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级,解除评聘并取消相关待遇(附件4)。
(九)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纳入省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实施计划,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要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支持其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支持其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在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中对其给予优先考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是落实国家和省新时代技能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对于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组织实施全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协调推进重点任务和调度通报工作进展等,会同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做好省属国企、大型优质民企的统筹协调、政策咨询、过程指导等服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属地国资主管部门、工商联等认真组织实施,精准推荐地方企业申报试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类企业进行指导、督导。各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动态调整、发布“新八级工”制度建设单位名单,科学谋划下一年度任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评定条件等有序组织实施,要按照管理服务工作指引制定配套措施切实落实待遇,稳慎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不得将直接认定视作突破国家职业标准的普遍晋升,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建设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三)注重总结推广,强化宣传引导。“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的制度性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更多的企业建立工作机制;要广泛宣传“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高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挖掘优秀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深入报道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做法,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7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2.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指引
3.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定条件
4.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管理服务工作指引
附件1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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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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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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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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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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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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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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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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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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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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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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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的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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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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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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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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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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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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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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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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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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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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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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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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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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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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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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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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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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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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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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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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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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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2.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
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
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
师”。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指引
为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广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等多元化评价,特制定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指引。
一、实施范围
(一)实施机构。
原则上以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为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制度体系完备;具有专职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一线技能职工人数不低于1000人。
(二)认定对象。
1.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
2.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在职在岗职工;
3.有重大技能贡献的在职在岗职工。
(三)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
认定职业“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主;涵盖五级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
二、认定方式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是指企业采取业绩评定、现场评审、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方式对职工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操水平、业绩贡献大小作出判定的评价方式。区别于传统技能评价方式,直接认定无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开展直接认定时,企业应由人力资源部门(职工培训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定评定(评审)专家,制定认定方案。
直接认定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一般以业绩评定、技术比武等方式进行,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应在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以两种方式评分综合确定直接认定结果,其中业绩评定评分权重不低于60%。
三、认定条件
申报人员应是在本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技能人才,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表现优秀。
(一)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参加直接认定的新招录职工应当为试用期满并完成企业定岗手续;未定级的职工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
1.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者,应为经企业考核,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常规工作的。
2.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同一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仍未确定职业技能等级,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取得工程技术类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具备一线操作技术技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3)取得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证书或中级工班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3.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同一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仍未确定职业技能等级,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良,经企业考核,为本企业作出长期贡献的;
(2)取得以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或高级工班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二)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在职在岗职工。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评价职工在改善工作环境、消除重复劳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等各方面表现,认定职工技能水平高超、工作业绩突出。
1.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活动,经企业认可,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或经济效益显著提升;
(2)个人业绩考核连续3年超过企业规定的年度个人 绩效指标或业绩指标20%及以上;
(3)连续3年凭技能水平和个人业绩,获评企业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标兵”“优秀员工”等表扬表彰荣誉(表扬表彰比例人数不超参评人员的5%);
(4)在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中成绩合格者;或在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中获得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
(5)以“传、帮、带”等形式为本企业培养出3 名及以上中级工并被本企业聘用至相应一线技术技能岗位满2年及以上。
2.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领办企业技术革新等重大项目或带领工作团队解决重要技术技能疑难杂症,经企业认可,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在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中成绩合格者;或在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中获得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且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
(3)以“传、帮、带”等形式为本企业培养出3 名及以上高级工并被本企业聘用至相应一线技术技能岗位满2年及以上。
(三)有重大技能贡献的在职在岗职工。职工在工艺创新、技能攻关、技术改造、发明创造、技艺传承等方面为企业取得重大突破,直接或间接为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等,企业可认定为重大技能贡献。
1.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企业认可,牵头实施技能攻关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经企业认可,对引进的重大生产设备能及时消化吸收技术并有效驾驭,突破技术瓶颈,保障全流程生产顺利开展;
(3)牵头开展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等获得市(州)级三等奖以上并成功作用于企业生产;
(4)获评“天府工匠”“四川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等省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市(州)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重要荣誉。
2.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企业认可,牵头实施技能攻关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经企业认可,对重大生产设备进行原创性设计、改造、创新,推动工艺改进、能源节省、材料革新等,并实现重大经济收益;
(3)牵头开展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等获得市(州)级一等奖以上并成功作用于企业生产;
(4)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等国家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重要荣誉。
四、认定程序
企业细化制定本单位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方案,经公示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备案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直接认定结果经单位公示后,按规定颁发证书、任职聘用,并将直接认定的评价数据同步报送备案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附件3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定条件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技能等级和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是我省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推荐评定。
一、特级技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二)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
(五)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
(六)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
(七)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技术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能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5.天府青城计划—技能领军人才项目获得者;
6.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
7.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的主教练。
二、首席技师由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单位开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从已评聘的特级技师中产生,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8年、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
(三)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五)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附件4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管理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管理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二条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三)积极促进科学技术或技能工艺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争取在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做出成绩;
(四)积极培养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所在单位要为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
(二)在学习进修、轮岗锻炼、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特级技师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三)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四)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充分发挥其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带徒传技和示范引领作用;
(五)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纳入省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实施计划;
(六)在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中对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给予优先考虑;
(七)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四条 所在单位要强化《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落地,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对评聘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
第五条 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工作指引规定职责及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国家和省人才计划的推荐对象。
第六条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聘任和管理。再次推荐、评定、聘任与首次推荐、评定、聘任程序相同。
第七条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级,解除评聘并取消其他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八条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对应的激励待遇: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离四川;
(四)被取消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级。
第九条 对应取消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级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照隶属关系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企业等省级部门推荐的单位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程序审定。
第十条 所在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技术革新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技术技能成果转化体系,加强技术技能攻关基础平台建设,大力支持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
在申报、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与其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技术领衔主持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适时组织相关领域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研究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发挥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技术技能攻关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解读:《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