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 攀政协委〔2020〕6号
www.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3-06-06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学习活动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推进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学习活动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攀枝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
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学习活动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四川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办公室提案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学习活动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学习活动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政协委员学习活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组长签名;
(四)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 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用提案形式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及时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统一交送攀枝花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攀枝花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通过“攀枝花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当下能解决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年内能解决的问题,立即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年内不具备条件,已列入规划或可以纳入规划解决的问题,应当陈述原因,介绍有关规划工作情况;所提事项因条件限制或者政策等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时应当明确说明情况和理由;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学习活动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攀枝花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和攀枝花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
(四)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出对提案办理的建议。在收到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当及时通过“攀枝花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提交《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向提案
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当年市政府办理市政协提案工作情况以及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攀枝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重点督办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成员分别牵头督办,可以采用由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现场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活动组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会同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目标绩效办及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市委目标绩效办会同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