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薪!保心!
来源: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2-01-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薪!保心!
近日,攀枝花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银保监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细化流程,依法存储。《规定》对工资保证金的核定、存储、使用、退还、监管等程序作了详细的流程指引。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存储资金,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信用评价,分级缴存。根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因欠薪被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源头性欠薪及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况”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比例为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除工资保证金。
信息互通,分类监管。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攀枝花银保监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退还的操作流程,严控办理时限,对不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办理或办理超时限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取消经办资格。
实施《规定》以来,已为36家建筑企业提供工资保证金咨询服务,对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4家银行和5家保险机构进行了报备。